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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申请
商标异议申请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存在不符合《商标法》相关规定的情况,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内,向商标局提出异议,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法律程序。
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时,异议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,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。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异议人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,明确列出异议的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,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。异议理由应当充分、具体、明确,并符合《商标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同时,异议人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,如自然人身份证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,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、成立证明等相应文件复印件。如果异议人是以违反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,还需要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。
如果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,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。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、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,并由异议人签字或加盖公章。
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,会进行审查,并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。商标局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陈述,对异议理由进行审查,并做出是否予以注册或撤销注册的决定。如果异议理由成立,商标局将不予注册该商标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;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,商标局将维持原决定。
总之,商标异议申请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,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必要环节。在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时,异议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,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,确保异议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同时,也建议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的协助,以提高异议成功率和效率。